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祭祀公業李國盛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榮鵬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其
期日
訂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為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