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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祭祀公業李國盛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榮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 訂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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