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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貳佰肆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之費用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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