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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
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法院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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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