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上有欠明瞭之處,應
再開辯論,
期日定於九十
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
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
另通知。被告並應邀同證人溫陳光蘭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
正本證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