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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上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期日定於九十 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 另通知。被告並應邀同證人溫陳光蘭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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