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貳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肆
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壹
佰伍拾伍元。
㈡
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