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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肆   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壹   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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