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
所有權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
期日
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
場,不另通知。被告並應提出有權占有
系爭所有權狀之相關證據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許瀞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