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法定
代理人 廖添財
訴訟代理人 曾昭順
簡玉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壹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
應繳
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壹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