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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法定代理人 廖添財   訴訟代理人 曾昭順         簡玉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壹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壹仟柒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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