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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參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三三五號及九 十年度簡上字第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二千八百十七元、送達郵費六百三十八元、勘驗旅費八百元、測量費四 千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意旨所列因強制 執行程序而支出之執行費及測量費,核訴訟費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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