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參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三三五號及九
十年度簡上字第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二千八百十七元、送達郵費六百三十八元、
勘驗旅費八百元、測量費四
千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意旨所列因
強制
執行程序而支出之
執行費及測量費,核
非訴訟費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法院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