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二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壹仟零貳元、送達郵費參佰伍拾伍元、
勘驗旅費壹仟元、測量費肆仟元
,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法院
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