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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簡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二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壹仟零貳元、送達郵費參佰伍拾伍元、勘驗旅費壹仟元、測量費肆仟元 ,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孫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林 碧 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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