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620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新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崑輝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曈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時
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