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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5 年度橋勞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楊仕偉 被   告 祥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祥 訴訟代理人 林靜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 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定於民國一○六年 四月十九日下午十五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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