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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5 年度橋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13號 原   告 曹文種 被   告 冠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7 月4 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 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 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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