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崴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藝
訴訟代理人 吳自明
被 告 賈灤州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
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再開辯論,並
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