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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5 年度橋簡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崴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藝 訴訟代理人 吳自明 被   告 賈灤州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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