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亞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敏鳳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被 告 張吳順即小雄微創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張鶴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
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
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下午四時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