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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5 年度雄小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亞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鳳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被   告 張吳順即小雄微創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張鶴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定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下午四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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