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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5 年度鳳簡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澯 訴訟代理人 蔡景南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楊勝智即華鵬商行       李麗芳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 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改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於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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