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澯
訴訟代理人 蔡景南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楊勝智即華鵬商行
李麗芳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
二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改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於民事第七法庭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