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美芝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邦
蔡嘉信
法定代理人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邦 住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遠豐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婁祖麒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106 年度橋勞小字第6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
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唐佳安
朗讀
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
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 記 官 唐佳安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