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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勞小字第 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美芝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邦       蔡嘉信 法定代理人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邦  住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遠豐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1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婁祖麒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橋勞小字第6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 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唐佳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 記 官 唐佳安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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