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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勞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東志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勞簡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 4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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