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汪紅
訴訟
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告 香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452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4,080 元。而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
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1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