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橋司簡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惠
相 對 人 陳佳何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聲請人略以:聲請人所承保由訴外人林聖翰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車與相對人前於民國105 年6 月10日,在國道一
號北上366.1 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為由,代位請求相對人負
損害賠償之責。然查本件相對人聯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佳何設址及
住所地分別為高雄市小港區、高雄市鳳山區
,而本件
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
1 項、第15條第1 項規定,均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以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
被告之
住所
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