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司調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惠娟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 ,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扣押相對人黃惠娟對相對 人欣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瓏公司)之薪資報酬,惟 經相對人欣瓏公司以相對人黃惠娟非該公司員工而具狀聲明 異議,然經聲請人查詢後得知相對人黃惠娟確於相對人欣瓏 公司任職,相對人欣瓏公司顯有異議不實之虞,爰請求確認 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欣瓏公司應將相對人黃惠娟 每月得領取之勞務報酬三分之一,於聲請人債權範圍內移轉 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屬強制 執行法第120 條所定應由聲請人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乙情,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