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曾文仁
訴訟
代理人 曾涓樺
被 告 恩特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思行
被 告 鮮奇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攖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
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再開辯論,並
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