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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簡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曾文仁 訴訟代理人 曾涓樺 被   告 恩特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思行 被   告 鮮奇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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