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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簡字第 2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286號 原   告 澧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淮銘 被   告 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楊智傑       白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逾新臺幣壹萬柒千 貳佰元部分,對原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1紙( 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業經本院以民國10 6 年度司票字第99號本票裁定獲准。然系爭本票之簽發緣由 ,乃針對兩造所簽立順心優質車商聯盟會原合約書(下稱系 爭合約)擔保原告之違約責任,被告主張業績僅達標新臺幣 (下同)428 萬元,未達約定之600 萬元業績,應賠償商標 權利金17,200元,然兩造約內有啟動維修(保養)保固,有 查出部分金額為92,672元,此為保養協助金,其中百分之十 即9,267 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且1 萬元抵10萬元業績,應再 加計業績92萬元,故被告計算原告業績之方式有誤等語。並 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若原告於每年業績結算日,未達貸款業績時,需 支付當年商標權利金予被告;商標權利金依系爭合約第4 條 約定,計算方式為「年度貸款業績目標- 認列撥撥款本金) *1%」,(600 萬-428萬)* %1 ,故計算商標權利金原告 應償還金額為17,200元,是原告自得以系爭本票要求原告賠 付,原告上開保養協助金抵充業績之主張為系爭合約所無, 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提出相關依據等語。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執有以原 告名義簽發系爭本票1 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業 據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99號卷宗查證屬實,是系爭本 票既由被告持有並主張權利,而原告又否認該本票債權之存 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 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依上開說 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自屬於法有據 。 四、得心證理由: ㈠兩造間簽立系爭合約,4 年共約定貸款業績2,400 萬元,第 四年度貸款業績為600 萬元,其中原告已達標428 萬元乙情 ,有系爭合約(本院卷第64至66頁)、汽車年度貸款績效表 (本院卷第71頁)各1 份在卷可佐,且為兩造所是認,首堪 認定。而原告主張應以保養協助金計算入貸款業績並予以扣 抵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故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主張以保養 協助金計入業績並扣抵有無理由?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 ,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 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票 據債務人如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應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 40號判例意旨參照、同院104 年度台簡上34號判決意旨參酌 )。準此,發票人如抗辯其與執票人間無違約保證金之債務 關係,自應由發票人(即原告)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㈢查系爭合約第3 條第3 項約定:「乙方(即原告)願提供30 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張,作為履行本合約之義務與擔保 之保證金(乙方同意授權甲方依實際損害發生時填載本票到 期日、發票日及付款地,並以本合約為授權證明),賠償金 額如超過本票金額時,乙方仍應按實際賠償金額負賠償之責 」;第4 條則約定1.商標權利金:乙方為使用「順心優質車 商聯盟」之商標、企業識別系統及商譽所支付之費用。乙方 於每年業績結算日,未達目標貸款業績時,乙方需支付當年 商標權利金予甲方。2.商標權利金依附約之貸款業績年度區 間表計算,商標權利金計算方式,(年度貸款業績目標- 認 列撥撥款本金)*1%」。依系爭合約約定,被告以系爭本票 請求原告給付貸款業績未達標之違約金,即有理由。 ㈣被告雖提出順心營業部104 年10月6 日之營業部通報1 紙, 主張保養協助金應計入貸款業績等語,然觀原告所提出之通 報內容載明:「業績獎勵項目:中古車「認列貸款金額」, 以萬元為單位;中古車「查驗、保固」,以台數為單位。 條例條件:活動期間查驗台數超過18(含)台以上. . . 。 獎勵內容:提供每台200 元之查驗費補助金. . . 。說明: 1.獎勵辦法之中古車認列撥款金額、逾期率,以順益汽車授 信部提供資料為準;中古車查驗、保固台數業績計算以順益 汽車服務廠之工單結帳資料為準(本院卷第84、85頁)。其 中並未提及與系爭合約之貸款業績如何交互抵扣之問題,原 告主張應以保養協助金應以1 萬元抵扣10萬元計入貸款業績 等語,自難遽信為真。再者,系爭本票係作為履行系爭合約 之義務與擔保之保證金,為系爭合約所載明,已如上述,是 被告縱有積欠原告保養協助金,亦不在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 範疇,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無足採。 五、從而,被告主張以系爭本票償還商標權利金17,200元,足堪 採信,則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本票債權逾17,200元之範圍 內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附表:(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9號裁定) ┌────┬───────┬─────┬───────┬──────┐ │發票人 │ 發票日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澧鶴有限│101 年6 月5日 │未載 │300,000元 │ 未載 │ │公司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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