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標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安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許振寰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標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