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33號
原 告 阜康全球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維中
被 告 盛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
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上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