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886號
原 告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祖志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律師
被 告 堡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
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訴外人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
公司)
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助字第2158號
清償債務事件受理(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並就如附表所示
放置於新世紀公司高雄市○○區○○路○○○○○ 號廠房內之系
爭動產進行
查封,
惟系爭動產實為新世紀公司於民國106 年
7 月5 日出售予原告,再於同年8 月31日向原告租賃使用,
系爭動產之
所有權人為原告,新世紀公司僅為
占有人,
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系爭
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系爭動產所為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伊查封的機器型號與原告買賣合約書
所載機器型
號不同,並
非同一動產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
駁回。
三、
按第三人就執行
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
如
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
法第15條固定有明文,惟其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
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
留
置權、
質權存在之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度
台上字
第721 號判例意旨
參照)。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
明文。
四、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動產為其所有,固據其提出其與新世紀
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發票、付款明細、機器設備契約影
本為證,惟
觀諸原告所提
上開買賣合約書內附貨品清單,其
中編號13貨品型號為「MHC-24A 油壓縱切」、編號12貨品型
號為「MOI-600 油壓半自」(見本院卷第7 頁),對照本院
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內之系爭動產現場查封照片,顯示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機器機身所載型號為「MHS-24A 」,如附表
編號2 所示之機器機身所載型號為「MOL-600 」
等情(見系
爭執行事件卷內新世紀公司查封動產清冊第3~4 頁),與原
告主張其買受之機器型號
顯有不同,又系爭動產經被告於系
爭執行事件送訴外人即
鑑定人台灣企業評價有限公司進行鑑
價,鑑定報告內提供系爭動產之資訊顯示如附表編號1 所示
機器之出廠名稱為「手壓砂光機」、如附表編號2 所示機器
之出廠名稱為「油壓半自動鋸料機」,有鑑定報告
可稽(見
系爭執行事件卷內鑑定報告第20 ~27頁),亦與原告主張其
買受之貨物名稱分別為「油壓縱切」、「油壓半自」等情不
盡相符,則原告向新世紀公司購買之「MHC-24A 油壓縱切」
、「MOI-60 0油壓半自」2 臺機器,與系爭動產是否同一,
即屬有疑。原告雖另提出其向新世紀公司索取之財產目錄,
主張新世紀公司取得型號「MHC-24A 」及「MOI-600 」2 臺
機器之年份與系爭動產之出廠年份相符,型號差異應係新世
紀公司新購機器製作財產目錄時辨識錯誤所致,不影響動產
之同一性等語,惟依原告所提上開財產目錄,新世紀公司就
型號「MHC-24A 」及「MOI-600 」2 臺機器之取得原價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276,700 元、211,200 元(見本院卷第29
頁),與
上揭鑑定報告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機器之廠商
售價分別為205,000 元、245,000 元等情(見系爭執行事件
卷內鑑定報告第23、27頁),仍有不符,尚難僅憑原告前開
主張,
遽認原告向新世紀公司購買之機器即為系爭動產,原
告復未就其主張之機器型號確為新世紀公司製作財產目錄時
記載錯誤
一節,舉出其他充分證據
以實其說,自難為有利於
原告之認定。
五、
綜上所述,原告所提證據均未能證明系爭動產為其所有,此
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就系爭動產有何足以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是原告提起本件
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
執行事件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
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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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動產名稱 │數量 │
├──┼─────────────┼───┤
│1 │2002年切割機(封條編號3 )│1臺 │
├──┼─────────────┼───┤
│2 │2002年切割機(封條編號4)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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