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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簡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96號 原   告 郭連理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被   告 陳俊霖       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敏能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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