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96號
原 告 郭連理
訴訟
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
被 告 陳俊霖
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敏能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
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再開辯論,並
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