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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關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聯中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祉英 原告因給付報關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渤海廣宏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85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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