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聯中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祉英
原告因給付報關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渤海廣宏貿易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853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