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秋香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8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