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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阜康全球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中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盛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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