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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0號 原   告 李偉菁 被   告 威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楹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 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   存在;第2 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產檢假薪資新臺幣(下同)   3,335 元;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5 年11月23日起至   105 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24,677元;第4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21,009   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前揭訴訟標的為僱傭關係及薪資給付請求權,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至其滿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7年餘,   可工作之期間超過10年,超過其薪資請求,自應以其10年之   薪資2,521,080 元【計算式:21,009元/ 月×12月/ 年×10   年=2,521,080 元】為該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至原告訴之   聲明第2 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1,095 元部分,與上   開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部分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為2,522,175 元(計算式   :2,521,080 元+1,095 元=2,522,17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047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2,521,080 元部分,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3,024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3,023   元(計算式:26,047元-13,024元=13,02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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