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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3號 原   告 蔡如惠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儒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澤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2,632 元(含工資 62,622元、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並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10 ,134元,本應合併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原告請求工資部 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 000 元之1/ 2即500 元,是本件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80 元 (2,980 元-500 元=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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