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6 年度橋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林于翔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潤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發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7,223 元(含積欠工 資32,000元、資遣費29,103元、預告工資23,333元、醫療費用2, 107 元、失業給付130,68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提 繳43,560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訴訟標 的金額合計為260,78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原 告請求積欠工資32,000元及預告工資23,333元部分,因具有勞動 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1,000 元之2 分之1 即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70 元(計算式:2,870 元-500 元=2,370 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4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