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永佑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永隆
相 對 人 劉昭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
節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未給付,且相對人提供之客票經提示而遭
退票,請求相
對人給付500,000 元。然查,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為台中市○
○區○○路○○○ 巷○○○ 號,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依民事
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
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