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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司簡調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永佑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永隆 相 對 人 劉昭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未給付,且相對人提供之客票經提示而遭退票,請求相 對人給付500,000 元。然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台中市○ ○區○○路○○○ 巷○○○ 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 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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