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87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吳家鳳
訴訟代理人 王彩蓁
被 告 閏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培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0月間委託原告運送四只貨櫃
至大陸、泰國等地,貨物及貨櫃均已如期抵港,原告完成運
送責任並開立發票請款,
惟被告並未付款,原告另於106 年
4 月18日及同年5 月15日去函催告,至今仍未付
迄。為此,
爰依託運服務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79,37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請款通知、
存證信函(司促卷
第3 至6 頁)、統銀機統一發票、裝船通知書、提單(本院
卷第22至28頁)等件為證,經本院核閱
上開書證
所載內容,
與原告之陳述相符,
堪信原告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託運服務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9,370元,及自起
支付命令送達送達翌日即107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