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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小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89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緹涵  住高雄市○○區○○○路○○○○號10樓A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信整體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小字第891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