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湘羚
代 理 人 陳子操
律師
相 對 人 四兩千金活蝦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怡萍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盈餘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
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
參照)。
二、
經查,
兩造間請求盈餘分配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已
向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下稱法扶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
業據其提出法扶橋
頭分會107 年5 月11日第0000000-V-002 號審查表為據,聲
請人既經法扶橋頭分會准予扶助,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
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