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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救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湘羚 代 理 人 陳子操律師 相 對 人 四兩千金活蝦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怡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盈餘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 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盈餘分配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已 向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下稱法扶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橋 頭分會107 年5 月11日第0000000-V-002 號審查表為據,聲 請人既經法扶橋頭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 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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