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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救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15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四兩千金活蝦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怡萍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黃湘羚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7 年7 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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