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15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四兩千金活蝦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夏怡萍
上列
抗告人與
聲請人黃湘羚間請求
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7 年7 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