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駿瑋
相 對 人 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曉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
反訴
,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聲請人提起反
訴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民國107 年度橋簡字第34
6 號),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反訴部分而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勞
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門診收據等件為證,又
觀諸聲請人
起
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
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