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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簡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40號 原   告 高雄市鳥松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文粹 訴訟代理人 孫燕輝 被   告 協信遊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民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袓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改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 三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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