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簡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昶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號 法定代理人 陳振明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290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01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