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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簡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高精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堂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陳倩如       余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退回裁判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係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是倘非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或撤回抗告 ,即不得請求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96 年度台聲字第308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 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108 年5 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聲 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嗣相對人 具狀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訴訟,惟既非係由聲請人撤回第二審上 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與上開規 定不合,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