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71號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高精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茂堂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陳倩如
余佩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退回
裁判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係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
抗告者
準用之。是倘
非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或撤回抗告
,即不得請求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96
年度台聲字第308 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相對人對聲請
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108 年5 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聲
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嗣相對人
具狀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訴訟,
惟既非係由聲請人撤回第二審上
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與
上開規
定不合,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