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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簡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施工債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64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日炎  住高雄市○○區○○街○○號8樓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            ○○○號11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國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施工債權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641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88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