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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簡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百成交通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有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庭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113,2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