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百成交通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有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庭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113,2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