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泰源
訴訟代理人 張世賢
馬玉玲
被 告 大盈數位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卿
訴訟代理人 孔敏雄
上列
當事人間107年度橋簡字第92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7日下午 5時 3分在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開辯
論後當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楊馥華
通 譯 莊承
諭
書記官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叄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
107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叄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6 年2 月間起以上友鋼業有限公司名義與
原告進購貨物,交易往來約8 個月之久,
期間被告屢變更登記更
換法人代表及公司名稱,而被告自106 年10月至11月間累計積欠
貨款新臺幣392,157 元,至今未予給付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被告簽收之銷貨單據、未付款明細及單
據、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
,則本院經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
爰准其所請。又因
本件被告敗訴,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 楊馥華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
言詞辯論筆錄,不
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
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
參照)。
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參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