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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簡字第 92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源 訴訟代理人 張世賢       馬玉玲 被   告 大盈數位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卿 訴訟代理人 孔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簡字第92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7日下午 5時 3分在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開辯 論後當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楊馥華   通 譯 莊承諭 書記官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叄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 107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叄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6 年2 月間起以上友鋼業有限公司名義與 原告進購貨物,交易往來約8 個月之久,期間被告屢變更登記更 換法人代表及公司名稱,而被告自106 年10月至11月間累計積欠 貨款新臺幣392,157 元,至今未予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被告簽收之銷貨單據、未付款明細及單 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 ,則本院經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准其所請。又因本件被告敗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 楊馥華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 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 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參照)。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參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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