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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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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美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莉婷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35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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