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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巧匠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劉諺 儀即寶林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487 元( 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1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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