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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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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橋頭簡易庭 107 年度橋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88號 原   告 丞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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