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55號
原 告 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建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坤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